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給教育局局長的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教育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孫先生:



有關英皇書院減班事宜



413來信收到了,感謝對我們330日信件的第3條問題提供了具體的答覆。以下重複未得到答案的問題,因應最新情況文字稍有調整,希望方便你更了解我們的關注,請你逐條問題具體回覆,:



(1) 英皇書院學校參加減班計劃的申請書是誰和是何時簽署的?是誰授權的?甚麼時候授權?



(2) 今次全港減班超標完成任務,十多間官中參加了減班行列已經起了閣下強調的「帶頭作用」。330公佈的減班學校名單顯示眾多辦學團體把屬下最好的學校保留不參加減班。413日來信則顯示官立嘉道理爵士中學(西九龍)可以因為自身具體原因不參加減班,也即是說官中減班並非毫無轉圜餘地,英皇書院跟官立嘉道理爵士中學(西九龍)同樣有極多的「自身具體原因」不參加減班,有關的區情和校情在學校管理委員會和中西區區議會已經多次說明。綜合上述所言,教育局完全有空間跟其他辦學團體同步,讓自己屬下歷史最悠久的官中保持五班編制,讓更多基層家庭子弟得以在良好的氛圍中學習。教育局為甚麼必須堅持英皇書院減班呢?



來信提到:「章程列明校管會須聽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我們仔細翻閱章程遍尋不獲,祇有章程3.5條: “The SMC shall be accountable to the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chool” [中譯:校管會須為學校的表現向常任秘書長負責],這個「負責」特指學校的「表現」,是有範圍的,不是漫無邊際的。我們注意到教育條例談到法團校董會時,第40AE條有同樣的寫法:「為學校的表現而向常任秘書長...負責」,如果由今天起把它理解成所有法團校董會須聽從常任秘書長的任何指示,恐怕更令辦學團體不願意為屬下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在處理英皇書院單一事件時,切勿貪一時方便曲解條例,否則會引起意想不到的連鎖後遺症。這是我們衷心的忠告。



英皇書院校友包括校管會裡的校友代表,有充分理由認為教育局透過常任秘書長代替校管會決定參加減班未能達到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標準。我們始終相信英皇書院是否參加「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應該如計劃名稱所言是「自願」的,以及應該如局長本人所說「本著校本精神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參加」(2010年11月18發言稿),即是應該由校管會考慮區情和校情後在會議中表決。



我們重申以下的立場和要求:英皇書院是中西區唯一的官中,歷史悠久,校風良好,成績優異,是家長和同學心儀的學校,不應該參加減班。敬請閣下理解民心所向,撤消有關英皇書院減班的公佈,讓基層家庭子弟得到良好教育,為社會流動作出貢獻。



敬祝安好!




承香港英皇書院同學會執行委員會命






會長 林超英




201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