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教育局始終迴避基本和具體的問題

今天剛從同學會收到教育局對我們330日信件的回覆 (夾附在416日網誌文章內),完全沒有回答我們的具體問題,如:減班申請書是誰和何時簽署的?是誰授權?甚麼時候授權?


教育局祇是玩弄文字遊戲,先在信首把「自願優化班級計劃」簡稱為「優化計劃」,把「自願」兩個字省掉,然後強調:「教育局是「優化計劃」這個政策推行者」和「敎育局亦須以身作則... 要求官立學校參與計劃」。


可惜「自願」兩個字才是整件事情的核心。教育局要求官立學校參與的是一個冠以「自願」的計劃,去年1118日局長在宣佈這個計劃的時候,更公開地說:「希望所有中學都能本校本精神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參加」。「自願」是最明白不過的,而且決定是由個別學校做的,「校本精神」就是這個意思。官校的學校管理委員會 (簡稱「校管會」) 和非官校的法團校董會是校本精神的具體執行者,這是在2004年通過教育(修訂)條例時確定的,因此由英皇書院校管會因應學校的區情和校情自願決定是否參加計劃,是在推行局方的政策啊!


教育局的回覆聲稱英皇書院校管會章程列明「校管會須聽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指示及向她問責」,奇怪得很,我翻閱章程多次,「聽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指示」一句遍尋不獲, 祇有章程3.5條:"The SMC shall be accountable to the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chool" [中譯:校管會必須為學校的表現向常任秘書長負責],這個「問責」是特指學校的「表現」而言,是有範圍的,不是漫無邊際的,而且不涉及「指示」的概念。


其實現在的教育條例談到法團校董會時,40AE條是這樣寫的:「為學校的表現而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如果把它理解成法團校董會要聽從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恐怕絕對沒有辦學團體願意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小心啊!


教育局的覆信沒有回答有關減班申請書的授權來自何處的基本問題,新提出的校管會須聽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指示」則是子虛烏有和毫無根據的。


校管會成員和校友們完全有理由質疑教育局代校管會作出參加減班的決定的合法性。我們堅持英皇書院是否參加「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應如局長所說「校本精神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常任秘書長不能越俎代庖強逼英皇書院參加,否則是以下犯上,反映政府內部自相矛盾。


執筆時電視傳來皇仁校友反對減班,他們見到的問題跟我們談的一樣,就是官員言而無信,行事偏離法制,這個管治疫症不可以讓它蔓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