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曾蔭權先生
尊敬的曾先生:
政府要尊重法理情:
請糾正教育局強逼英皇書院減班的錯誤決定及撤換教育局局長
3月25日由閣下私人秘書簽署的回信收到,很詫異完全沒有回應我們對教育局局長孫明揚先生有關「誠信問題」和「偏離法制」的嚴重指控,也沒有處理「漠視民意」的投訴,祇有為不准學校管理委員會投票表決的軟弱辯解。
我們沒有立即給你寫信,因為仍然對現有體制懷抱一絲希望,也主觀願望孫先生自己勇敢地站出來,回應我們的指控和採取糾正錯誤的措施,可惜在4月4日的英皇書院學校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我們見到的是:在孫先生的領導下,教育局官員選擇錯下去,祇強調「權」,不談減班是「自願」和「校本決定」的承諾,不理會中西區的強大反對聲音。
根據報章報導,教育局回應我們3月5日的信件時,完全迴避了「誠信」問題,而局長本人則對記者說:除了教育局的回應之外沒有補充,即是說他無言以對有關「誠信」的指控。一個月以來,局長保持低調和緘默,也許他希望生活繁忙的香港人會很快淡忘。
英皇書院和中西區的同學和家長是強逼減班的受害者,我們作為持份者不會忘記,甚至愈來愈覺得不妥。任何一個誠實和有教養的小孩子被人冤枉「講大話」,一定挺直腰骨大力否認和抗辯,更何況位高權重的問責局長。孫先生的緘默代表了甚麼?是事實俱在,無話可說,默然承認。
行政長官閣下,連當事人孫明揚先生都不否認誠信問題,請問還等甚麼?中央人民政府不可能接受誠信有問題的人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不撤銷孫先生職務,有違中央人民政府對你的重託與寄望。
至於教育局辯稱章程3.2條足以消除22.2條必須投票表決的要求,篇幅所限,我們僅在此指出3.2條用了"should"是非強制性的,而 22.2條用了"shall"是強制性的,必須遵循和執行,閣下為官多年當然明白此中的法律意義。此外2004年修訂教育條例時,政府申明官校的管理委員會的運作等同法團校董會,因此根據教育條例40AE條,教育局作為辦學團體祇負責抱負與使命的訂定,官校的規劃和管理歸學校管理委員會負責,辦學團體不能代學校管理委員會作出參加減班的決定。來信中的論據是不認識校本管理概念的人寫的,進一步顯示孫先生不懂教育業務,是把他撤職的又一重大理由。
至於孫先生漠視民意,一意孤行,上次談了,今次不重複。
行政長官閣下,請同時注意,最新香港大學民意調查顯示,孫先生的民望淨值是負25% ,是眾局長之冠 [註],已經成為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的負資產,他繼續在位將為行政長官增煩添亂,也是對其他用心盡力和勤政愛民的局長的不敬,甚至是侮辱。市民對孫先生的失望,源於他的言而無信,著眼在權,蔑視法制,不懂業務,不理民情,其中尤以誠信為關鍵。留他在身邊,令人誤會閣下不重誠信,緃容濫權,實在有百害而無一利。
古語云:「民無信不立」,又云:「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懇請行政長官閣下慎思之,不要讓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由海浪變成海嘯。
最後還請閣下解釋為何教育局可以豁免官立嘉道理爵士中學(西九龍) 參加減班,而英皇書院則一定要被逼參加呢?是否前者有它特別的區情和校情?為甚麼教育局完全不考慮中西區唯一的官中英皇書院的區情和校情?英皇書院減班剝奪區內學生入讀一間歷史悠久、校風良好、成績優異的中學的機會,對區內的學生和家長公平嗎?
行政長官閣下,敬請當機立斷,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撤銷孫明揚先生的局長職務,以及指示教育局糾正強逼英皇書院減班在法、在理、在情都錯誤的決定,這樣才能挽回特區政府的諴信和展示閣下的強政勵治。
願望不久便收到閣下的實質回覆,如果不把孫先生撤職,則請詳細解釋何以誠信不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主要官員的基本要求。
敬祝安好!
承香港英皇書院同學會執行委員會命
會長 林超英
2011年4月9日
註: 見香港大學網頁 http://hkupop.hku.hk/english/popexpress/poall/sumvote/datatables/datatables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