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實事實說,理直氣和:回應余若薇女士有關陳茂波的公開信



728我在網誌寫了一篇文章,題為《陳茂波事件中被人忽略的女性角度》 (註1),隨後互聯網上出現不少對我的謾罵,這是預計之內,可以不管,但是資深法律人士余若薇女士向我發了公開信(註2),就不能不作出公開反應。

余女士信中首段指我「離題」和「扭曲事實的本質」,她大概沒有讀通我的文章,我的主旨是指出有一個被人忽略的角度,即是女性角度。增加一個角度,是全面討論任何事情的有益方法,是中學生都掌握的基本學術態度。

我們不是經常叫人多聆聽嗎?我們不是經常叫人從多角度看問題嗎?為甚麼今次余女士不可以多聆聽,以及深入了解我提出的多一個角度?為甚麼提出多一個角度就是離題?究竟離開了甚麼「題」?大概祇因為我說的話不符合余女士有先設結論的命題吧。

多提出一個角度,會讓參與討論的人從多角度認識問題的本質,與「本質」本身是不相干的,何來「扭曲問題的本質」?余女士的說法反映了一種不願意接受多角度討論的態度。

余女士是資深法律人士,善於辯論之術,我沒有她的專業訓練和多年法庭經驗,肯定給她比下去,但是讓我嘗試把事實談論一下。

她說:「他們一直未解答若干問題,例如,傳媒揭發之前,陳茂波為何隱瞞妻子和兒子擁有該土地權益?」這個寫法隱藏了一個錯誤概念,即是陳先生有「責任」向傳媒公佈有關權益,因此才出現「隱瞞」的指稱,但是真有這個責任嗎?其實沒有啊,答案在余女士自己寫的下一段。

陳先生不擁有今次話題所涉及的土地,亦無權益,因此該片土地不在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之內,不向行政長官申報不是問題,更何況向傳媒「申報」?甚麼時候傳媒公佈了一份行政會議成員向傳媒申報的規定?在哪裏刊登?有通知行政會議成員嗎?

余女士問了一個問題:「為何土地出租予農戶的收據上是他簽名?」意指該收據「證明」了陳先生有權益。我反問余女士,上門送貨的人要求在收貨單據上簽名,往往由傭人簽了作實,拿着這張收貨單據在報章列登,可否證明傭人是戶主或貨主呢? 他人代簽各種各樣的單據,是普遍不過的現象,屬於常識範圍,基本上是一種方便行事的方式,不是嗎?以一張有陳先生簽名的收據去證明所謂「權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余女士援引《證券及期貨條例》,製造今次陳先生已經犯了規的感覺,不知道是否法律人士常用的手法?《證券及期貨條例》與今次陳先生申報要求是兩個毫無關連的處境,不可以因為陳先生不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申報要求而推論他在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下犯了錯誤,情況等於以A學校的校規去指一個B學校的一個學生犯了B學校校規。余女士把兩件事相提並論,是不正確的做法。如果余女士是明知而為,是誤導,如果是不知道而做了,則是犯了推論錯誤。

在現有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制度下,陳先生沒有犯錯,談不上有隱瞞,這一點必須確認。

至於余女士稱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制度比「商界」更寬鬆,是制度的討論,不適用於今次單一已發生的過去事例,這也是必須認清的,否則是混淆了「陳先生犯錯」和「行政會議申報制度寬鬆」兩個概念,資深如余女士理應明白。

我想提醒余女士,如果「商界」包含公司董事會成員,而他們此後都必須向股東和傳媒申報自己和他們的配偶和子女的所有物業和投資,請她問一下「商界」朋友,他們願意嗎?

還有一點,如果同樣規定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他們願意嗎?其實個別議員以前有確認了遺漏申報的案例,立法會有以同樣的力度去追究嗎?做人最怕律人以嚴,待已以寬。

余女士最後一段稱:「換作陳茂波是女局長,向公眾隱瞞...」暗藏陳茂波已被證明「隱瞞」的意念,行文令人誤會「隱瞞」已經證明了是事實,我在上面解釋了,其實至今沒有證明,所以余女士的行文是誤導和不恰當的。

資深如余若薇女士的法律界人士,大概完全明白以上提出的各點。

我知道今次的回應又會因直言而惹來更多麻煩,不過我的動機是希望香港不要沉淪在莫名奇妙的謾罵和吵閙之中,以及不要浪費香港人的能量在互相攻擊的死局之內,不得不把事實說清楚,把道理講明白。

我建議以後大家採取一種新的討論態度,就是理直氣和,而不是過度的理直氣壯,不要因為以為真理在我就恣意蔑視甚至侮辱其他人。

以平等心對待參與討論的人,凡事好好商量,不必你死我活,誠心所願。



2 《余若薇發公開信 反駁林超英》 2013730日《主場新聞 》,可到下列網址尋找  https://thehousenews.com/tag/林超英/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陳茂波事件中被人忽略的女性角度



首先聲明,個人不認識陳茂波先生,一生人與他交談不超過十句說話,主要是在社交場合中我向他說:「努力工作」,另外發過一封電子郵件給他,支持開發棕土,不贊成大規模填海(註1),後來陳先生給我一個簡單回覆。我跟陳先生的所有交往就是這樣。

最近陳先生捲入所謂「囤積土地,利益衝突」事件,媒體沸沸揚揚,但是我留意到一點,似乎傳媒報導都是從以男性為中心的角度去看事件,完全忽略了必須同時考慮的女性角度。

社會經常談男女平等,但是不少人心裏還是潛藏着「男尊女卑」的概念,觀察和評價事物,總是不知不覺地就順着傳統的思維,採取了以男性為中心的觀點,造成偏頗的視野,在陳茂波事件中,這個情況非常凸出。

事件開始在傳媒成為話題時,我以為陳先生沒有按既有規定申報他自己擁有的農地,所以一度認為確有問題,但是後來在眾多報章報導中反覆求證,才知道原來農地是陳太許步明的產業,業權與陳先生無關,是申報系統以外的事物,在這個情況下,斥指責陳先生「囤積土地,利益衝突」反過來變得十分不合情理。

從女性角度出發去思考整件事,會看到不同於傳媒描繪的圖像。

許步明女士是專業人士和事業女性,大學畢業並具有特許秘書專業資格,有自己的事業,也有自己獨立的財政和投資(註2)。許女士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獨立個體,雖然與陳先生組成家庭,但是兩人是平等地活在世上的,不能說誰是誰的奴隸。

不少香港的事業女性,把積蓄投資在土地樓房之上,情況頗為普遍,許女士祇是眾多例子之一,其實沒有甚麼特別之處,她在新界買了一小片農地(註3),給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得到一些另類生活體驗,從女性角度看,許女士是一個愛孩子的母親。

自從許女士的丈夫成為傳媒話題,報章、電台、電視、互聯網所見,都是以男人為中心的觀點,許女士失去一個獨立的「人」的身份,被貶為陳先生的附屬品,她擁有的都歸入陳先生的賬目,在這個基礎上,陳先生被編織各種各樣的「罪名」。

但是這是一個嚴重錯誤的觀點啊!

許女士作為一個事業女性,有獨立的人格和自主的生活,把她視為陳先生附屬品是不恰當和不可取的,再由此推論她擁有的土地等同陳先生的產業更是重大的錯誤,是對女性的侮辱。

從女性角度看,許女士其實不必要做甚麼去處理她擁有的農地,不過知道農地位於新界東北規劃範圍內之後,她主動切斷自己與農地的關係,顯示她愛護丈夫之心,也反映她對避嫌概念的理解。

在這個情況下傳媒依然鍥而不捨,繼續從多個側面去打擊許女士和陳先生,是以男人為中心的觀念的無限擴充和放大,是從基本上便錯誤的行事方向。

呼籲社會丟棄不合時宜的「男尊女卑」和「以男人為中心」等觀念,觀察和評論事物時,提醒自己要注意「女性角度」,在行為中真實體現「男女平等」和「尊重個人」等概念, 否則我們很容易便會對事物產生錯誤的理解,在偏執中會做出錯誤的決定和行為。

大家可以有一萬個理由不喜歡陳茂波先生,但是許女士曾經擁有一小片農地不可能成為不喜歡陳先生的理由。

從女性角度看,「陳茂波囤積農地事件」根本就不是「事件」。

我不認識陳先生,沒有需要維護他,祇是覺得社會不可以沒有原則地謾罵他人,更不可以視女人為男人的附屬品。

                                                                                       
1 2013511草雲居網誌文章《開發棕土,不要填海》  http://tiandiyouqing.blogspot.hk/2013/05/blog-post_11.html

2 蘋果日報724報導 《許步明聲明全文》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0724/51586306


3 據報章報導,面積約二萬平方英呎,如果是四方形,每邊長140英呎40)左右,在遼闊的田野中,祇是蒼海一粟,擁有這丁點一小片土地遠遠達不到「囤積土地」的條件。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我對擱置擴充垃圾堆填區的擔憂


今天報章的報導似乎顯示擴充垃圾堆填區的撥款申請可能會被否決,我聯想到一系列後果,十分擔心。

我向立法會議員發了一封信,主要談源頭減廢、回收、焚化等遠水救不了近火,不擴充堆填區,數年之內便會出現像落後地區城市般垃圾遍地的現象,請求他們支持政府的撥款申請。我不是為政府拉票,是為香港緊張



致送:立法會議員
來自:林超英 (香港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客座教授)
日期:2013711

擱置擴充垃圾堆填區的後果

明天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將討論擴充垃圾堆填區的議題,我以一個非常關心香港美好未來的市民的身份,請求你支持撥款,讓政府能夠立即展開工作,以全港市民的利益為重,籌謀處理如山的垃圾。

從不同角度看,擱置擴充垃圾堆填區有以下的後果:

  1. 保守估計,源頭減廢、建立成熟的回收業、興建焚化爐等,需要最少十年才會見到顯著垃圾減量的效果,來不及解決如山垃圾的燃眉之急,幾年之內便會出現全港垃圾無處安置的可怕情況

  1. 由於否決擴建堆填區,立法會議員成為香港垃圾遍地情況的主要負責人,政府卻卸下了政治責任的重擔。

  1. 立法會議員此後很被動,必須不斷積極以撥款及領導社區行動等方式,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其他防止垃圾災禍的方案,包括:源頭減廢、簡樸生活運動、減少廚餘運動、垃圾按量徵收費用(家居和工商機構)、大幅提高隨處丟棄垃圾的懲罰、禁止某些製造過多垃圾的不環保產品(如即用即棄用具、礶裝飲品)、強制生產商回收指定產品、強制飲食業收集廚餘、支援回收業(廚餘及其他)、興建跟回收業配合的地方設施、興建焚化爐(處理減不去和無法回收的垃圾)等等,日後否決任一政府提出的措施,議員肩上的責任都會加重一分

  1. 立法會的形象將會受損,因為市民將認為立法會受制於地區的吵鬧群體,無法以全港廣闊視野去衡量議程中的各項議題。

  1. 今次案例一開,此後地區的紛爭將無日無之,香港將進入喧嘩嘈雜、管治和行政失效停滯的新時代,政府服務退步對全港市民都不是好事,恐怕將來的市民會把責任歸咎於立法會議員

誠心渴望閣下支持有關擴充垃圾堆填區的撥款申請。

林超英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香港不需要擴充垃圾堆填區, 如果....



香港不需要擴充垃圾堆填區,如果:

-          政府懂得把收集回來的垃圾用魔術變成空無一物
-          政府可以把垃圾運到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倒入公海或送去比我們窮的地方堆埋
-          所有人都不製造垃圾
-          所有公司、商場、食肆、各行各業都不製造垃圾
-          政府不收集垃圾,於是没有垃圾去堆填區
-          街上沒有垃圾箱,所有人都把垃圾帶回家
-          所有家庭自行解決垃圾,或藏在家裏,或丟到他人門前
-          各行各業自行解決垃圾,或就地儲藏,或丟到別人的地方

可惜這些都是夢想,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是不可能的或是不道德的,尤其是最後幾項,是「小政府」的極致,從反面顯示大家需要一個為民服務、持有全局觀的政府,為大家集中處理家家戶戶和各行各業製造的垃圾。

拉近現實一點,香港不需要擴充垃圾堆填區,如果:

-          所有人和機構立即把垃圾製造量減少九成,堆填區可以多捱幾年
-          全港民間和商界合作,立即把廚餘減少九成,堆填區可以多捱幾年
-          即時立法禁止所有即用即棄的物品,例如:快餐器皿、樽裝飲料
-          所有建築物的內部裝修,即時立法規定不可太過頻密
-          垃圾站即時拒收大型傢俬,另設專門回收站
-          立即在全港設立以百計站點,收集無可避免的廚餘,送往特設的工場,製造肥料和飼料
-          立即活化全港廢棄的農地,恢復農耕,吸收由廚餘轉化的肥料
-          立即擴大養豬業規模,吸收由廚餘轉化的飼料,豬糞用作農耕肥料
-          立即建立周全的回收業和覆蓋全港的分類回收網絡
-          明天就建成一個或以上的焚化爐,把無法回收的垃圾化為灰燼,減少體積

以上種種,我在台北市見過或有所聽聞,不是空中樓閣,可惜大部份措施需要全港市民和工商行業改變思維和行為,以及通過立法程序去體現,不是政府說了算,都不能一蹴即就。

根據過去經驗,要達到改變市民思維和行為的目的,必須進行大量宣傳和教育工作,恐怕沒有十年是不會見到效果的,另外部份措施則需要建立數目眾多的設施,涉及大量公帑、地方諮詢和工程建設,同樣地也需要最少十年,因此以上的措施雖然確是促成不擴充垃圾堆填區的辦法,但是無法今天起即時發揮效用!

總結一下,我想得到的眾多「如果」,不是根本不可能,就是在人間的現實裏,需時以十年計的時間去完成,全部解救不了垃圾堆填區即將爆滿的燃眉之急。

我們製造如山的垃圾量,令到堆填區不得不擴充,這是香港人的共業,是一種宿命,是一種無可奈何。

垃圾堆積如山,魔術變不走

懇請全港市民明白,堆填區需要擴充,源於我們所有人不斷地消費和浪費,不斷地製造其實可以不出現的垃圾,而且份量比鄰近先進城市多一半或以上,與貧窮國家的城市比較,恐怕更是以十倍甚至百倍計。

願望大家即日起,在生活的所有細節中,主動減少垃圾製造量,或給「垃圾」一個機會化為有用的東西,這樣的話,十年後或者在我們有生之年,才有可能煞住堆填區不斷擴充的大勢。


垃圾是實質的存在,我們不能祇罵政府和期望奇蹟出現,令垃圾消失於無形,我們自己就是禍根,解決問題的力量,來自我們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