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評教育局的回應

從網上即時新聞報導得知,對於今天校友向申訴專員提出的投訴,教育局有以下回應:「作為優化計劃政策的推行者及官校辦學團體,必須以身作則,要求官校參與;官校的參與,更加是履行其推行教育政策的責任。教育局又重申,英皇書院按教育局指示參加優化計劃,是符合其作為官校的定位,並合乎校管會章程的規定。」



大家必須留意,教育局又在玩弄文字技倆。事件涉及的是「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教育局的回應卻把「自願」兩個字遺漏了,嘗試把整件事的性質徹底改變。但是這兩個字是很重要的,教育局過去幾個月犯錯誤的基本原因,就是有意或無意地忘記了這兩個字!



政策的精神是「自願」,因此教育局祇可以鼓勵官校「自願」參與,事實上,我們提醒了教育局官員不知多少次,20101118教育局局長本人清楚地對傳媒說:「我們希望所有中學都能本著校本精神及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參加(見: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1/18/P201011180237.htm ),「校本」者就是學校自己決定也!


對於校本管理和校管會章程的理解,上一篇文章的「背景資料」有詳細分析,此處不重複。


以下是我向教育局的工作人員的忠告:清者自清,就讓申訴專員調查吧,不要把「自願」兩個字故意抹掉,否則無私反見私。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英皇書院校友鄭文容醫生今天以學校管理委員會校友代表委員的身份,向申訴專員公署遞交了一份投訴書,投訴教育局及英皇書院學校管理委員會主席行政失當。他的投訴書內容如下:



「本人是英皇書院學校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校管會」) 的校友代表委員。



2011224校管會開會,討論到英皇書院應否申請參加「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以下簡稱「該計劃」),與會委員陸續發言,正當大家預期進行表決時,在大部份成員反對的氣氛下,主席突然宣佈教育局的政策是英皇書院必須參加,本人立即詢問:是甚麼政策?寫在哪裡?主席改口稱是教育局的「決定」,又稱校管會無權過問,本人要求投票表決,但是主席拒絕,並聲言:「你們要投票,散會後投吧」,然後匆匆宣佈散會。



在沒有校管會表決授權的情況下,校管會主席後來以校監身份代表英皇書院申請參加該計劃,以致330日教育局公佈的參與學校名單出現了英皇書院的名字。



本人投訴校管會主席嚴重地行政失當,沒有遵照校管會章程,剝奪了本人(及其他出席224日校管會會議人士)應有的表決權利,以及在沒有我和其他校管會成員恰當的授權下,向教育局申請英皇書院參加該計劃。



本人也投訴教育局行政失當,明知英皇書院校管會沒有就是否參加該計劃作出表決,卻依然接受和處理英皇書院的申請。



本人十分尊重和信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監察制度,希望申訴專員能不偏不倚地處理這宗投訴,盡快公佈你們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讓正義得以伸張,讓中西區的基層家庭學生有更多的機會接受英皇書院提供的優質教育。」



鄭醫生也向公署提交了以下的背景資料,支持他的投訴。



背景資料:



以下從四個角度介紹有關背景資料。



A. 校管會的章程對於法律和程序有以下兩條:



3.5 The SMC …. shall uphold the rule of law ….


22.2 …. every question to be resolved during a meeting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 majority of votes of the Members present and voting



法律上的 shall 代表強制性的條文,224主席沒有依章進行投票是違反 “rule of law” 和違反章程的,因此他在會上的行為和會後伸延出來的動作是行政失當的,包括後來他以校監身份簽署但欠缺恰當授權的減班申請書是無效的。



B. 校管會的章程對於成員有以下兩條:



5.1 The SMC shall consist of nine to eleven members, including the Chairman.


14.2 A Member of any category shall act in their personal capacity for the interests and benefits of the students of the School.



校管會所有成員包括主席(=校監)都必須以個人身份在校管會發言或執行跟進工作,不能接受校管會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各級官員)的指導或指示,否則是違章的。224日會議主席在會上宣佈教育局代替校管會作出了參加減班的決定,這是明顯違反以上兩條章則的。主席在會上跟從校管會以外的人或機構指示的「宣佈」不是他以個人身份作出的行為或發言,因此是行政失當的。



C. 教育局回應校友和記者的有關質詢時,多次提出章程3.2條:



“The SMC should adopt the Government’s education aims, and play a proactive role in piloting or implementing policies and initiatives advocated by the Education Bureau”



注意其中的關鍵字是 should 法律上的意義是非強制性的,而且它祇是作用在 “aims” 這個字,去到後面有關 “policies and initiatives”, 用字更柔,祇是 “play a proactive role”,徹底地沒有強制性,因此教育局完全沒有法律基礎聲稱英皇書院必須執行教育局的政策或計劃,因此也就不能阻止校管會討論和表決是否參加「自願減班」。



還有十分關鍵的一點,今次焦點所在是「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自從2010年推出以來一直都冠以「自願」兩個字,20101118日教育局局長本人更公開地說:「我們希望所有中學都能本著校本精神及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參加(見: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1/18/P201011180237.htm ),英皇書院校管會加以討論和根據學校本身的個別情況自行表決決定才算符合「自願」的精神和局長本人公開宣稱的執行原則。



224日校管會主席拒絕校管會委員要求表決和聲稱教育局已代英皇書院作出決定參加該計劃,一則違反「自願」的原則,二則違反教育局局長向公眾公佈的執行原則,因此是行政失當的。



D. 校本管理的概念



20101118日教育局局長對傳媒清楚說:「我們希望所有中學都能校本精神及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官校如英皇書院成立校管會是校本精神的具體體現,因此教育局局長的說法等同確定參加與否是由官校各自的校管會自行按個別情況決定的,也因此反過來證明224日主席宣稱校管會無權過問是錯誤的,是行政失當的。。



校本管理在教育界研討多年,2002年提出立法,最後於200478日通過。以下稍加說明,解釋為甚麼教育局不能直接向校管會下達具體的指令。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在補助及津貼學校成立頗為獨立、不受辦學團體直接指揮的「法團校董會」 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當時受到很多大辦學團體反對,過程中審議法案的委員會開了很多次會討論,法案在200478日通過。



官校應該怎樣管理當時惹來很多議員質疑,政府的回覆見立法會CB(2)2601/03-04(03)號文件,其中有以下文字:



「官校的運作及管理,與條例草案的建議有不少相同之處,例如: 所有官校均由其各自成立的學校管理委員會(校管會)管理及制定學校發展計劃。」



法案委員會在2004630日完成報告(「《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立法會CB(2)2967/03-04號文件」,其中第114117段是有關官立學校的運作及管理。法案委員會在報告的116段清楚指出:



「官立學校的運作及管理,其與條例草案的建議有不少相符之處。所有官立學校均由其各自成立的學校管理委員會(下稱校管會”)管理及制訂學校發展計劃。」



至於《教育條例》第9條提到立學校豁免受到條例管限,政府對議員提問的回應是:



校是政府的一部分政府現有的規及有關法例運作。故此,校已獲豁免在《教育條例》下註冊,立學校會參照《教育條例》的規定,管理學校的運作。[立法會CB(2)2601/03-04(03)號文件 6]



法案委員會的報告則有以下的說明:



然而,立學校的運及管理的某些方面政府的一部分,與條例草案的建議亦有立學校需在《教育條例》下註冊此,立學校的校管會亦無須按照條例草案設立法團校董會。立學校教職員的僱主是政府,所以立學校的必須根據政府用公務員的程序立學校校長的政府的既定規例進無須學校自行組成的校長選委員會選出。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967/03-04號文件 117]



綜合上述,香港政府已經清楚說明了條例第9條所說教育條例對官校的豁免祇是指「註冊」、「人事聘用」和「校長的聘用」,官校運作的其他方面教育局全依教育)條例成立的法團校董會模式把權力移交校管會。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的關係由教育條例第40AE條規定,辦學團體的角色基本上在訂定抱負和使命等方向性的概念,學校的運作(包括規劃、計劃和管理)是法團校董會(在官校是校管會)的責任



是否減班屬於學校規劃和運作,是校管會的事,按教育條例法團校董會的模式,教育局雖然是辦學團體也不能向校管會下達具體的指令,因此224日校管會主席「宣佈」教育局已經代英皇書院決定參加該計劃是行政失當的。

2011年5月8日 星期日

再給行政長官寫信


行政長官421日發了一封回信給英皇書院同學會,內容跟325日的覆信大同小異,仍然迴避了教育局局長的誠信問題,以及顯然未掌握校本管理的理念和運作模式,因此我們再次給行政長官寫了信,闡釋我們的立場和見解,信件的內容見下。


* * * * *


尊敬的曾先生:


421由閣下私人秘書簽署的回信收到,但是信中沒有片言隻字談閣下怎樣處理教育局局長孫明揚先生的誠信問題閣下和孫先生兩個月來對此保持緘默,唯一的結論是:事實俱在,無話可說,默然承認。對於閣下不採取任何糾正行動,在不搞示威和不搞衝擊的前提下,我們惟有表示遺憾,讓歷史記下孫先生和本屆特區政府留下的痕跡。


對於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和官立中學學校管理委員會的分工,顯然閣下沒有理會或者未能理解我們提出的論據。章程3.2條用了"should" 22.2條用了"shall",因此前者不能蓋過後者必須表決的要求。閣下今次回信中新提出的14.1(a)條,談的是抱負和使命,對高層管理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兩者屬於理念範疇,不涉及具體的機構運作。官立中學中一級有多少班屬於規劃和管理,是學校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我們上次解釋了,律有明文,常任秘書長雖然是辦學團體也不能代管理委員作出決定。


教育局似乎忘記了2004年立法會通過教育(修訂)條例時,政府在立法會公開表明,在官立學校執行校本管理,參照法團校董會的管治架構模式,把學校的管理權下放到學校管理委員會,當時的目的是吸引津貼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沒有幫助閣下正確地認識英皇書院減班事件中「校本管理」爭議點所在,所以才出現來信中聲稱:「教育局透過英皇書院校管會討論有關計劃,並不等如政府作為辦學團體放棄其權利和義務」,其實早在2004年政府已經把官立學校的管理權下放到學校管理委員會,謹建議閣下閱讀附件一篇2005年由時任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秘書葉曾翠卿女士撰寫的文章,有助閣下對校本管理和官校的參與加深了解。


假如現在為了一時的方便,將官校學校管理委員會章程曲解,說成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以向學校發出任何指令,則2004年的修訂條例所建立的校本管理精神將蕩然無存,2002年至2004年間教育局為了通過該條例所花費的功夫將全部報廢。教育局如果堅持對校本管理的曲解將會後患無窮,這個錯誤必須及時糾正,這是我們給閣下的誠意忠告。


政長官閣下古語有云:「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偶然犯一次錯可以原諒,明知錯了卻堅持錯下去或者重複再錯才是大問題。願望閣下督促教育局局長檢視官立中學減班的形勢,盡快作出恰當的調整,讓英皇書院的中一級有五班,以配合中西區的特殊區情和眾多家長的期望


在英皇書院減班事件中,我們堅持在體制內以擺事實和講道理的方式爭取,希望為香港社會樹立榜樣,顯示人民和政府可以通過討論和交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惜我們得到的對待是官員們重複強調和濫用手中的「權」。長此以往,人民將被逼轉向激烈的非理性行動,出現這種情況絕非香港之福,懇請閣下慎思之。


敬祝安好!


承香港英皇書院同學會執行委員會命


會長 林超英


201158









附件






校本管理新里程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秘書
葉曾翠卿



  自《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即有關校本管理的條例)於今年初實施以來,經過一輪準備工夫後,愈來愈多學校相繼設立了法團校董會。在已註冊的法團校董行列中,不乏專業及學界精英(包括大學校長),證明推動校本管理確能讓熱心教育的人士參與校務,為學校貢獻專長及作出無私奉獻,實在是學生之福。


  迄今,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已收到超過100份章程草稿,其中70多份已獲批准,並有30多所學校已設立法團校董會,開始運作。與此同時,全數75所已修訂章程的官校,亦將在二零零五/零六學年內,參照法團校董會管治架構模式,推行校本管理。從近日收到的學校回覆中,我們喜見更多學校已計劃按照法例的規定及本身的條件,籌備設立法團校董會。



建立完善制度 落實校本管理 


  我們推行校本管理,目的是將關乎學生學習及資源運用的決策權力,盡量下放給學校,並讓各持份者都有機會參與,根據學校的本身情況及學生的需要作出決定,以提高學生的學習成果。


  下放權力的先決條件,是學校必須建立健全的監管制度及制衡機制。首先,法團校董會的教師、家長及校友校董由選舉產生,不但符合民主精神,亦有極高的代表性。他們依法負責校務的監察及決策工作。


  反觀有辦學團體倡議的校政委員會,由於成員多由辦學團體委任,且職責只局限於諮詢層面,或某些範疇,更未具最終決策權,這樣能否有理想的制衡機制已是不言而喻。


  此外,我們會為學校制訂清晰的財務及會計指引,加強其透明度與問責性。法團校董會須按照條例僱用執業會計師,負責審計帳目,制定適當的制衡措施和內部監控機制。我們相信,當具備這些條件後,給予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更大財政自主權和靈活性,是恰當及負責任的安排;大眾也會對學校更具信心。


  為協助法團校董會的工作,我們委聘了一間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由二零零五/零六學年開始,與教統局人員攜手,協助首批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處理財務的過渡安排,以及設立新的財務管理制度,務求學校的財務管理更臻完善。



學校設立法團 政府提供支援 


  我們會繼續全力協助辦學團體為其屬校設立法團校董會,除了提供新的支援措施外,還會進一步下放運用撥款的彈性安排,包括「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整合代課教師津貼」。


  另外,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今年七月已通過,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一次過三十五萬元現金津貼。我們已於上月向學校發出通函,闡釋申領現金津貼及運用方法的安排。


  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現金津貼及靈活的撥款安排,不但獲得立法會通過,更是配合有關學校的實際需要,同時亦獲得教育團體認同。教統局會一視同仁,為所有按法例規定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作出同樣安排。


  我們將在二零零七/零八學年檢討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的運作時,綜合檢討各項安排。



辦學團體 角色重要


  社會團體熱衷辦學,是香港教育制度的特色。辦學團體更是政府的合作夥伴。條例留有大量空間,讓辦學團體決定學校的管治運作模式。條例並為辦學團體保留廣泛權力,以確保辦學團體貫徹本身的辦學理念。


  校本管理精神除了在社會上得到廣泛支持外,有關條例亦是經過立法會通過後才落實執行。因此,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絕對是合理和合法的安排。


  在《基本法》方面,我們認為按法例要求成立的法團校董會,既符合第141(3)條的規定:「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也符合第13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


  事實上,在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名單中,有著不同宗教和背景的辦學團體,他們在條例生效後,依舊按其辦學宗旨及抱負興辦學校,這就是說明事實的最佳憑證。



學校進步 學生得益


  學校管理權力逐漸下放學校,是世界潮流。政府推動校本管理十餘年,已漸見成效。在首批法團校董會成立及運作後,其成功經驗,必能鼓勵更多學校加入校本管理的行列。我們期望所有公營學校,在校本管治架構下,帶領學校不斷自我完善,建立管理新文化,令學校進步,學生得益。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春天在旺角







大家提到旺角總會想到高樓林立,人頭湧湧,車輛廢氣等,但是用心尋找的話,其實旺角也有自然的氣息,多走幾步,便可以在樹木的懷抱中享受難得的閒適。上圖是最近拍攝的照片,背景是旺角著名的地標,前面是春末花朵盛開的樹頭菜 (舊稱魚木)。自然美景就在繁囂不遠處,見到與否,祇在觀察者的一念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