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8日 星期日

再給行政長官寫信


行政長官421日發了一封回信給英皇書院同學會,內容跟325日的覆信大同小異,仍然迴避了教育局局長的誠信問題,以及顯然未掌握校本管理的理念和運作模式,因此我們再次給行政長官寫了信,闡釋我們的立場和見解,信件的內容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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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曾先生:


421由閣下私人秘書簽署的回信收到,但是信中沒有片言隻字談閣下怎樣處理教育局局長孫明揚先生的誠信問題閣下和孫先生兩個月來對此保持緘默,唯一的結論是:事實俱在,無話可說,默然承認。對於閣下不採取任何糾正行動,在不搞示威和不搞衝擊的前提下,我們惟有表示遺憾,讓歷史記下孫先生和本屆特區政府留下的痕跡。


對於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和官立中學學校管理委員會的分工,顯然閣下沒有理會或者未能理解我們提出的論據。章程3.2條用了"should" 22.2條用了"shall",因此前者不能蓋過後者必須表決的要求。閣下今次回信中新提出的14.1(a)條,談的是抱負和使命,對高層管理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兩者屬於理念範疇,不涉及具體的機構運作。官立中學中一級有多少班屬於規劃和管理,是學校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我們上次解釋了,律有明文,常任秘書長雖然是辦學團體也不能代管理委員作出決定。


教育局似乎忘記了2004年立法會通過教育(修訂)條例時,政府在立法會公開表明,在官立學校執行校本管理,參照法團校董會的管治架構模式,把學校的管理權下放到學校管理委員會,當時的目的是吸引津貼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沒有幫助閣下正確地認識英皇書院減班事件中「校本管理」爭議點所在,所以才出現來信中聲稱:「教育局透過英皇書院校管會討論有關計劃,並不等如政府作為辦學團體放棄其權利和義務」,其實早在2004年政府已經把官立學校的管理權下放到學校管理委員會,謹建議閣下閱讀附件一篇2005年由時任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秘書葉曾翠卿女士撰寫的文章,有助閣下對校本管理和官校的參與加深了解。


假如現在為了一時的方便,將官校學校管理委員會章程曲解,說成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以向學校發出任何指令,則2004年的修訂條例所建立的校本管理精神將蕩然無存,2002年至2004年間教育局為了通過該條例所花費的功夫將全部報廢。教育局如果堅持對校本管理的曲解將會後患無窮,這個錯誤必須及時糾正,這是我們給閣下的誠意忠告。


政長官閣下古語有云:「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偶然犯一次錯可以原諒,明知錯了卻堅持錯下去或者重複再錯才是大問題。願望閣下督促教育局局長檢視官立中學減班的形勢,盡快作出恰當的調整,讓英皇書院的中一級有五班,以配合中西區的特殊區情和眾多家長的期望


在英皇書院減班事件中,我們堅持在體制內以擺事實和講道理的方式爭取,希望為香港社會樹立榜樣,顯示人民和政府可以通過討論和交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惜我們得到的對待是官員們重複強調和濫用手中的「權」。長此以往,人民將被逼轉向激烈的非理性行動,出現這種情況絕非香港之福,懇請閣下慎思之。


敬祝安好!


承香港英皇書院同學會執行委員會命


會長 林超英


201158









附件






校本管理新里程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秘書
葉曾翠卿



  自《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即有關校本管理的條例)於今年初實施以來,經過一輪準備工夫後,愈來愈多學校相繼設立了法團校董會。在已註冊的法團校董行列中,不乏專業及學界精英(包括大學校長),證明推動校本管理確能讓熱心教育的人士參與校務,為學校貢獻專長及作出無私奉獻,實在是學生之福。


  迄今,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已收到超過100份章程草稿,其中70多份已獲批准,並有30多所學校已設立法團校董會,開始運作。與此同時,全數75所已修訂章程的官校,亦將在二零零五/零六學年內,參照法團校董會管治架構模式,推行校本管理。從近日收到的學校回覆中,我們喜見更多學校已計劃按照法例的規定及本身的條件,籌備設立法團校董會。



建立完善制度 落實校本管理 


  我們推行校本管理,目的是將關乎學生學習及資源運用的決策權力,盡量下放給學校,並讓各持份者都有機會參與,根據學校的本身情況及學生的需要作出決定,以提高學生的學習成果。


  下放權力的先決條件,是學校必須建立健全的監管制度及制衡機制。首先,法團校董會的教師、家長及校友校董由選舉產生,不但符合民主精神,亦有極高的代表性。他們依法負責校務的監察及決策工作。


  反觀有辦學團體倡議的校政委員會,由於成員多由辦學團體委任,且職責只局限於諮詢層面,或某些範疇,更未具最終決策權,這樣能否有理想的制衡機制已是不言而喻。


  此外,我們會為學校制訂清晰的財務及會計指引,加強其透明度與問責性。法團校董會須按照條例僱用執業會計師,負責審計帳目,制定適當的制衡措施和內部監控機制。我們相信,當具備這些條件後,給予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更大財政自主權和靈活性,是恰當及負責任的安排;大眾也會對學校更具信心。


  為協助法團校董會的工作,我們委聘了一間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由二零零五/零六學年開始,與教統局人員攜手,協助首批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處理財務的過渡安排,以及設立新的財務管理制度,務求學校的財務管理更臻完善。



學校設立法團 政府提供支援 


  我們會繼續全力協助辦學團體為其屬校設立法團校董會,除了提供新的支援措施外,還會進一步下放運用撥款的彈性安排,包括「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整合代課教師津貼」。


  另外,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今年七月已通過,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一次過三十五萬元現金津貼。我們已於上月向學校發出通函,闡釋申領現金津貼及運用方法的安排。


  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現金津貼及靈活的撥款安排,不但獲得立法會通過,更是配合有關學校的實際需要,同時亦獲得教育團體認同。教統局會一視同仁,為所有按法例規定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作出同樣安排。


  我們將在二零零七/零八學年檢討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的運作時,綜合檢討各項安排。



辦學團體 角色重要


  社會團體熱衷辦學,是香港教育制度的特色。辦學團體更是政府的合作夥伴。條例留有大量空間,讓辦學團體決定學校的管治運作模式。條例並為辦學團體保留廣泛權力,以確保辦學團體貫徹本身的辦學理念。


  校本管理精神除了在社會上得到廣泛支持外,有關條例亦是經過立法會通過後才落實執行。因此,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絕對是合理和合法的安排。


  在《基本法》方面,我們認為按法例要求成立的法團校董會,既符合第141(3)條的規定:「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也符合第13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


  事實上,在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名單中,有著不同宗教和背景的辦學團體,他們在條例生效後,依舊按其辦學宗旨及抱負興辦學校,這就是說明事實的最佳憑證。



學校進步 學生得益


  學校管理權力逐漸下放學校,是世界潮流。政府推動校本管理十餘年,已漸見成效。在首批法團校董會成立及運作後,其成功經驗,必能鼓勵更多學校加入校本管理的行列。我們期望所有公營學校,在校本管治架構下,帶領學校不斷自我完善,建立管理新文化,令學校進步,學生得益。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