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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曾先生:
4月21日由閣下私人秘書簽署的回信收到,但是信中沒有片言隻字談閣下怎樣處理教育局局長孫明揚先生的誠信問題,閣下和孫先生兩個月來對此保持緘默,唯一的結論是:事實俱在,無話可說,默然承認。對於閣下不採取任何糾正行動,在不搞示威和不搞衝擊的前提下,我們惟有表示遺憾,讓歷史記下孫先生和本屆特區政府留下的痕跡。
對於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和官立中學學校管理委員會的分工,顯然閣下沒有理會或者未能理解我們提出的論據。章程3.2條用了"should"而 22.2條用了"shall",因此前者不能蓋過後者必須表決的要求。閣下今次回信中新提出的14.1(a)條,談的是抱負和使命,對高層管理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兩者屬於理念範疇,不涉及具體的機構運作。官立中學中一級有多少班屬於規劃和管理,是學校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我們上次解釋了,律有明文,常任秘書長雖然是辦學團體也不能代管理委員作出決定。
教育局似乎忘記了2004年立法會通過教育(修訂)條例時,政府在立法會公開表明,在官立學校執行校本管理,參照法團校董會的管治架構模式,把學校的管理權下放到學校管理委員會,當時的目的是吸引津貼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沒有幫助閣下正確地認識英皇書院減班事件中「校本管理」爭議點所在,所以才出現來信中聲稱:「教育局透過英皇書院校管會討論有關計劃,並不等如政府作為辦學團體放棄其權利和義務」,其實早在2004年政府已經把官立學校的管理權下放到學校管理委員會,謹建議閣下閱讀附件一篇2005年由時任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秘書葉曾翠卿女士撰寫的文章,有助閣下對校本管理和官校的參與加深了解。
假如現在為了一時的方便,將官校學校管理委員會章程曲解,說成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以向學校發出任何指令,則2004年的修訂條例所建立的校本管理精神將蕩然無存,2002年至2004年間教育局為了通過該條例所花費的功夫將全部報廢。教育局如果堅持對校本管理的曲解將會後患無窮,這個錯誤必須及時糾正,這是我們給閣下的誠意忠告。
行政長官閣下,古語有云:「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偶然犯一次錯可以原諒,明知錯了卻堅持錯下去或者重複再錯才是大問題。願望閣下督促教育局局長檢視官立中學減班的形勢,盡快作出恰當的調整,讓英皇書院的中一級有五班,以配合中西區的特殊區情和眾多家長的期望。
在英皇書院減班事件中,我們堅持在體制內以擺事實和講道理的方式爭取,希望為香港社會樹立榜樣,顯示人民和政府可以通過討論和交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惜我們得到的對待是官員們重複強調和濫用手中的「權」。長此以往,人民將被逼轉向激烈的非理性行動,出現這種情況絕非香港之福,懇請閣下慎思之。
敬祝安好!
承香港英皇書院同學會執行委員會命
會長 林超英
2011年5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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