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三跑引起撞船社會風險旳計算錯誤,是科學事實,不是「意見」


地政總署3月30日來信,把我3月23日信件(《草雲居》貼文),指出有關三跑引起撞船社會風險旳計算錯誤的內容,視作透明,提也不提,亂說已經回覆了「有關意見」,惟有再寫信點出該署的疏漏,以及告知:「如果因為貴署不做應做之事,未盡應盡之責,忽視實質支持政府有效施政的理性提醒,激化社會對三跑填海工程的反對,引發司法覆核,甚至刺激群眾作出激烈抗爭行動,令三跑項目變得複雜難搞,你個人與貴署將難辭其咎,萬一不幸龍鼓水道將來出現高速船撞貨櫃輪重大傷亡事故,你個人和貴署更將愧疚終身。」

理性的路大概快將走完,以後怎樣演化,也許我再不能預測,願望公務員隊伍和政府高層好自為之。

4月3日給地政總署的信件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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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地政總署署長(經辦人:XXX先生) 
自:  林超英
貴署檔號: (22) in LD DLO/IS FSRO/3RS/2 
日期:201643

貴署2016330來信,指我323的信沒有提供新的反對論點,絕對是錯誤的。

323的信件,指出貴署318來信內展示的海上交通意外社會風險計算,違反國際海事組織的定義,確鑿地是一個據貴署318信件獲得的信息提出的新的論點,新信息進一步確認了顧問計算錯誤,以正確方法計得的社會風險水平(早在我的信件中展示),根據現有評估框架是不可接受的

來信稱:「本處在2016114219318給貴署的信件已回覆有關意見」,是不正確的,因為:
(1)     我先後幾封件指出風險計算錯誤,是科學事實,不是一般「意見」
(2)     對於根據科學得出的事實,不是隨意寫幾隻字就算回覆
(3)     貴署嘗試以其他人的「意見」來推倒我提出的科學事實,不是「回覆」
(4)     貴署全部來信沒有駁倒我指出的科學事實,風險計算有錯是確立的
(5)     貴署330來信一句也沒有反駁我323新論點,不存在「回覆」
(6)     我指出顧問疏忽計算蛇口貨櫃碼頭和廣州港高速擴充對龍鼓水道海上交通安全影響的後果,貴署明知此事而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駁倒我的論據,不存在「回覆」
(7)     我指出隣近水域,包括內地水域的船隻,危及第三條跑道飛機升降安全,貴署明知此事而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告訴我怎樣消除危險,不存在「回覆」
(8)     綜合的情況是:貴署沒有實質回覆我多封信件指出的多個嚴重安全問題

必須特別指出:我323信件中的解說,是理科中學生都明白的道理,風險計算出錯非常明顯,由於事涉撞船和人命死傷的嚴重事故,如果:
(1)  貴署有水平看得懂我的科學解說,明知計算有錯,則不可以把填海建議交給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而是應該把項目退回申請人
(2)  如果貴署看不懂我的科學解說,則有當然之責去委聘中立和有權威地位的統計學者去覆核,然後根據覆核結果決定下一步。

把科學事實視為「意見」是錯誤的,企圖以其他人的意見蓋過科學事實是胡作妄為,與歐洲黑暗時代殺戮反對地心說科學家的行為無異,有悖現今理性社會的價值觀念,將來全世界知道香港發生了政府包庇機管局及其顧問計錯數的荒誕事情,將令香港名譽大損,令香港政府在世界上抬不起頭,謹鄭重提醒貴署注意此事的重大深層意義。

可能三跑背後的「經濟發展」概念令貴署不敢阻擋填海,但是理性是香港社會的基石,守護理性是公務員隊伍的基本道德和責任,你(經辦人)和貴署負責本項目的全部同事(包括地政總署署長本人),作為資深公務員,理應知道不做應做之事是失職,跟做錯事同等大罪,甚或更大罪,你們此刻應做之事是把科學事實弄清楚,才算給我回覆。

維護公眾生命安全是公務員的最終責任,為行政長官嚴格把關是全體公務員應盡之責,如果因為貴署不做應做之事,未盡應盡之責,忽視實質支持政府有效施政的理性提醒,激化社會對三跑填海工程的反對,引發司法覆核,甚至刺激群眾作出激烈抗爭行動,令三跑項目變得複雜難搞,你個人與貴署將難辭其咎,萬一不幸龍鼓水道將來出現高速船撞貨櫃輪重大傷亡事故,你個人和貴署更將愧疚終身。

假裝看不見我的新論點是失職,不認真駁倒我根據科學事實的指控也是失職,假如貴署竟然在目前的狀態下,魯莽地把填海項目送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我將向行政長官直接投訴貴署行事馬虎,不做應做之事,蒙騙行政長官,誘導他作出錯誤決定,為他埋下政治計時炸彈,為未來製造麻煩,對於你個人,我會向地政總署署長本人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投訴你的失職,也會向申訴專員投訴你個人和地政總署的行政失當。

強烈要求貴署真正回覆我的信件,立即委聘中立和有權威地位的統計學者,尤其要求與第三條跑道項目沒有利益關係者,對顧問就第三條跑道引起的額外海上意外風險的計算和分析進行覆核,一是證明顧問確有錯誤,則政府尤其是海事處要重新檢視填海引致增加撞船的社會風險是否在既有標準框架下可以接受,一是證明我錯而顧問正確,則我無話可說,總之不可以甚麼都不做,簡單地把責任推向行政長官,陷他於不義

你(經辦人)必須將以上要求轉達香港法律第127章《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的執行人地政總署署長本人,否則你涉嫌隱瞞事實,辦事不力。

在我要求的覆核工作完成之前,把填海項目送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完全不恰當的,屬於行政失當,未有盡責審查,以及違反良好管治原則,謹此敬告。


林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