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提交有關規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款待的意見書


2012年4月7日以電郵向有關委員會提交了有關規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款待的意見,內文見下,鼓勵大家多提意見,送到該委員會,電郵地址: irc_secretariat@irc.gov.hk ,截止日期快到,不要錯過。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
李國能主席

據了解,委員會的工作是檢討現行分別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員,用以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報投資 / 利益和接受利益 / 款待的安排,以及參照上述檢討,就採取何種措施改善現行框架和程序,作出建議。

我是工齡三十五年的退休公務員,認為公務員一向要遵守的、有關貪污和收受不當利益和款待的規例已經十分完備和嚴厲,眾多公務員亦已建立了尊重和緊守該等規例的傳統,都認識到任何輕微的違規都會帶來嚴重懲罰,都小心翼翼避免任何稍帶違規可能的行為,所以現有制度是實證行之有效的,沒有任何需要修改,否則反而有可能在公務員隊伍造成意想不到的負面連鎖效應。

成立貴委員會的觸發點,是行政長官收受了一般公務員都明白了解不能接受的利益和款待,引起社會不滿,問題的徵結不在現有的法律和相關規例,而在現有規管沒有應用到行政長官,使他成為法外之民,是中國歷代社會最不滿意的「祇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情況。

基於以上的陳述,我謹向委員會提出以下建議:

(1) 千萬不要改變或收緊現有規管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有關法律和相關規例;

(2) 聚焦在把現有規管和懲罰公職人員貪污和收受不當利益和款待的法律及相關規例,伸延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員;

(3) 成立一個由社會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從防止貪污和防止收受不當利益和款待的角度,執行恒常監督行政長官的任務。

現有規管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有關法律和相關規例已經十分嚴厲,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當,竟然轉化成將來無數公務員及公職人員要面對嚴厲到不合理的規例,是不恰當的,不是對症下藥而是錯誤聚焦,是令大批守法者代個別行為不當者受罰,既不解決原來的問題,更會激起廣大公務員不滿和社會的更大公憤,懇請委員會慎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