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實事實說,理直氣和:回應余若薇女士有關陳茂波的公開信



728我在網誌寫了一篇文章,題為《陳茂波事件中被人忽略的女性角度》 (註1),隨後互聯網上出現不少對我的謾罵,這是預計之內,可以不管,但是資深法律人士余若薇女士向我發了公開信(註2),就不能不作出公開反應。

余女士信中首段指我「離題」和「扭曲事實的本質」,她大概沒有讀通我的文章,我的主旨是指出有一個被人忽略的角度,即是女性角度。增加一個角度,是全面討論任何事情的有益方法,是中學生都掌握的基本學術態度。

我們不是經常叫人多聆聽嗎?我們不是經常叫人從多角度看問題嗎?為甚麼今次余女士不可以多聆聽,以及深入了解我提出的多一個角度?為甚麼提出多一個角度就是離題?究竟離開了甚麼「題」?大概祇因為我說的話不符合余女士有先設結論的命題吧。

多提出一個角度,會讓參與討論的人從多角度認識問題的本質,與「本質」本身是不相干的,何來「扭曲問題的本質」?余女士的說法反映了一種不願意接受多角度討論的態度。

余女士是資深法律人士,善於辯論之術,我沒有她的專業訓練和多年法庭經驗,肯定給她比下去,但是讓我嘗試把事實談論一下。

她說:「他們一直未解答若干問題,例如,傳媒揭發之前,陳茂波為何隱瞞妻子和兒子擁有該土地權益?」這個寫法隱藏了一個錯誤概念,即是陳先生有「責任」向傳媒公佈有關權益,因此才出現「隱瞞」的指稱,但是真有這個責任嗎?其實沒有啊,答案在余女士自己寫的下一段。

陳先生不擁有今次話題所涉及的土地,亦無權益,因此該片土地不在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之內,不向行政長官申報不是問題,更何況向傳媒「申報」?甚麼時候傳媒公佈了一份行政會議成員向傳媒申報的規定?在哪裏刊登?有通知行政會議成員嗎?

余女士問了一個問題:「為何土地出租予農戶的收據上是他簽名?」意指該收據「證明」了陳先生有權益。我反問余女士,上門送貨的人要求在收貨單據上簽名,往往由傭人簽了作實,拿着這張收貨單據在報章列登,可否證明傭人是戶主或貨主呢? 他人代簽各種各樣的單據,是普遍不過的現象,屬於常識範圍,基本上是一種方便行事的方式,不是嗎?以一張有陳先生簽名的收據去證明所謂「權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余女士援引《證券及期貨條例》,製造今次陳先生已經犯了規的感覺,不知道是否法律人士常用的手法?《證券及期貨條例》與今次陳先生申報要求是兩個毫無關連的處境,不可以因為陳先生不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申報要求而推論他在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下犯了錯誤,情況等於以A學校的校規去指一個B學校的一個學生犯了B學校校規。余女士把兩件事相提並論,是不正確的做法。如果余女士是明知而為,是誤導,如果是不知道而做了,則是犯了推論錯誤。

在現有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制度下,陳先生沒有犯錯,談不上有隱瞞,這一點必須確認。

至於余女士稱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制度比「商界」更寬鬆,是制度的討論,不適用於今次單一已發生的過去事例,這也是必須認清的,否則是混淆了「陳先生犯錯」和「行政會議申報制度寬鬆」兩個概念,資深如余女士理應明白。

我想提醒余女士,如果「商界」包含公司董事會成員,而他們此後都必須向股東和傳媒申報自己和他們的配偶和子女的所有物業和投資,請她問一下「商界」朋友,他們願意嗎?

還有一點,如果同樣規定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他們願意嗎?其實個別議員以前有確認了遺漏申報的案例,立法會有以同樣的力度去追究嗎?做人最怕律人以嚴,待已以寬。

余女士最後一段稱:「換作陳茂波是女局長,向公眾隱瞞...」暗藏陳茂波已被證明「隱瞞」的意念,行文令人誤會「隱瞞」已經證明了是事實,我在上面解釋了,其實至今沒有證明,所以余女士的行文是誤導和不恰當的。

資深如余若薇女士的法律界人士,大概完全明白以上提出的各點。

我知道今次的回應又會因直言而惹來更多麻煩,不過我的動機是希望香港不要沉淪在莫名奇妙的謾罵和吵閙之中,以及不要浪費香港人的能量在互相攻擊的死局之內,不得不把事實說清楚,把道理講明白。

我建議以後大家採取一種新的討論態度,就是理直氣和,而不是過度的理直氣壯,不要因為以為真理在我就恣意蔑視甚至侮辱其他人。

以平等心對待參與討論的人,凡事好好商量,不必你死我活,誠心所願。



2 《余若薇發公開信 反駁林超英》 2013730日《主場新聞 》,可到下列網址尋找  https://thehousenews.com/tag/林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