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田科技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今天提交了我的意見,內容如下:
本環評報告不及格,建議環保署署長履行守護香港環境神聖職責,以及守護國家對國際條約的莊嚴責任,加以否決。具體情況闡述如下:
1. 環評報告根本原則是審視工程是否有需要,本報告只籠統稱將魚塘區域用作「創新科技園區」用途,但是全無證據證明將有這個規模的土地需要,事實上面積細小得多的河套區創新科技園,自2017年以來經歷七年,仍然未能建設見得到規模的「創新科技」企業,顯然種種客觀條件,包括深圳河對岸土地及經營成本較低,導致在香港這邊的創科土地需求極低,因此本項目尤其是魚塘部份沒有需要,是不及格的。
2. 工程項目的範圍發生重大變化,面積比2021年界定的「新田科技城」發展面積大幅增加六成,先前提交的環評「工程項目簡介」絕不適用,但是項目發起人沒有就發展改動重新提交新的「工程項目簡介」,目前的環評報告聲稱是「擴大了範圍的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沒有法例要求匹配的「工程項目簡介」為基礎,涉嫌不合法。
3. 受影響百頃魚塘是米埔-內后海灣拉姆薩爾濕地的生態系統的部份,在該濕地出沒的動物及鳥類等需要這些魚塘作為覓食和棲息基地,突出的動物有水獺,鳥類則有數萬隻在東亞-澳大利西亞鳥類遷徙路線上往來的鳥類,其中包括國際及國家重點保護物種。
與觀鳥會年青朋友呼籲守護新田魚塘 |
4. 香港特區作為中國一部份,必須按國際重要濕地公約規定,保護指定濕地及其生態系統,本工程項目直接與米埔-內后海灣拉姆薩爾濕地接壤,讓人為干擾進入該濕地,又毀掉百頃魚塘,減少拉姆薩爾濕地內的動物和鳥類的覓食和棲息地區,本報告對於項目衝擊拉姆薩爾濕地的生態系統,沒有科學的探究和說明,因此是不及格的。
5. 按國際重要濕地公約條文,在指定濕地生態系統受到影響時,締約國必須通知國際公約的辦事當局 (Bureau),因此目前規模的破壞生態必須呈請中央人民政府知會公約辦事當局,對於這個重大考慮,環評報告完全沒有提及項目環境影響的國際角度和國家在公約下的責任,是不及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