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4日 星期日

應該為偏遠鄉村的村民創造生計條件

去年大浪西灣納入郊野公園曾經惹起一些風波,在與村民傾談中,了解到必須為希望留居偏遠地區鄉村的村民創造一些條件,讓他們能夠搞一些配合鄉郊環境的本地經濟,既可解決他們的生計,又可以向遊人提供有意義的服務,兩全其美。

村民多次提到經營民宿的可能性,但是現行法例立例時的對象是市區的多層大廈,因此採取了非常嚴厲的規管,例如有關消防、飲食等標準,這些措施放到偏遠鄉村的村屋,就顯得格格不入和過於嚴厲。

日本的民宿: 採用原本的傳統結構,可以豁免現代建築條例規管

最近政府進行有關《旅館業條例》(第 349 章)的諮詢,意在進一步收緊,如果成事,則民宿更無可能實現,因此我向民政事務署遞交了意見書,希望修改條例或調整行政措施時,要照顧偏遠鄉村經營民宿的時代需要。

     *          *          *          *          *          *          *

送達:    民政事務總署第四科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號修頓中心31
電郵地址: review_hagao@had.gov.hk

發自:    香港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
                客座教授  林超英  SBS

有關:    有關《旅館業條例》(第 349 章)的諮詢


本人謹代表多位關注此題目的人士提出以下意見。

我們理解今次諮詢源於人口密集的市區的「賓館」出現過個別引起傷亡的事故,社會對賓館帶來的安全隱患多了關注,因而當局考慮幾項措施去回應形勢的轉變。

今次諮詢中提出的多個問題,基本反映當局從安全角度出發,傾向修訂法例或者調整行政措施,從嚴規管「賓館」的運作,提高賓館客人及賓館所在大廈的安全保障。

首先我們希望認真地指出,海外已經有眾多成功經驗,證明「民宿」的對本地旅遊人士以至海外遊客都有極大吸引力,也可以在不破壞鄉郊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對地方經濟作有積極的貢獻,這方面外地(例如:台灣、日本、英國[簡稱B&B])有辦得十分成功的例子,可供香港參考。

我們認為設計來應對市區「賓館」的各種措施,不可以一刀切應用到偏遠的鄉郊地區,因為這些地方人口疏落和沒有高樓大廈,與人口密集和高樓大廈林立的市區有本質上的分別,如果把用於市區的要求硬套到鄉郊地區的傳統村屋或小型村屋,則政策與當地的居住形態很不匹配,執行起來變得過分嚴苛(disproportionate enforcement of the law),變成擾民而不是便民,也會完全扼殺了在偏遠的鄉郊地區經營「民宿」的可能性。

我們建議,將來修訂法例或者調整行政措施時,切要注意到鄉郊地區的鄉村,尤其是偏離地區的鄉村(例如:位於郊野公園之內,或者完全被郊野公園包圍,或者除了濱海一邊,甚餘邊界都與郊野公園相鄰),居住的形態有別於人口密集市區,應該容許甚或方便該等鄉村的居民,只要符合相對簡易的安全規管條件,可以用自家的村屋經營「民宿」,當然我們同時堅持,在批准成立民宿時,政府需要確保民宿的經營方式,對存護當地人文風貎與自然環境有積極項貢獻,而不是造成破壞。

我們尤其是注意到,標準村屋不會超過三層,屋內任何角落都離開大門都不遠,發生事故時,客人離開村屋去到安全地方只是幾步之遙,時間十分充裕,所以消防條例理應可以適度放寬。

我們強烈呼龥民政局局長及常任秘書長,盡快積極研究和建立配合偏遠鄉村情況的制度,通過相對簡易的程序,向有意開辦「民宿」的村民業主發出經營「民宿」的牌照,讓他們用好地方資源,服務香港市民以及喜歡香港山野的外地遊客,既有益於地方經濟,又有利於新類型旅遊的建立,對香港旅遊業有正面作用,是多方都贏的方案。

在這個框架下,我們對個別諮詢問題的回應如下:

問題 1. 你對建議修訂法例,容許監督可考慮公契內明確的限制性條文,有何意見?
- 村屋業權不涉及「公契」,所以沒有「公契」的問題。

問題 2. 你對進行地區諮詢的三個方案有何意見?
- 沒有意見。

問題 3. 你對建議修訂《條例》 以規定申請人必須是“適當”人士,此有何意見?
- 沒有意見。

問題 4. 你對建議規定持牌人為其旅館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有何意見?
- 由於鄉村村屋環境比較特殊,保險公司難以量化其風險,很大可能無法購買得到第三者保險,如果建議落實,則「民宿」將來變成不可能。
- 我們建議第三者保險不必由法例規定要購買,尤其是在村屋經營民宿者。

問題 5. 你對建議規定持牌人在旅館設立 24 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有何意見?
- 構想中的民宿地方不大,屋主只能在鄰近村屋借宿,要求24小時當值,一則沒有地方,二則變成在屋內干擾客人的生活,所以在民宿的情況下是無法執行的。
- 我們建議「24小時有職員當值」只應適用於房間超過指定數目(例如10)的「賓館」。

問題 6. 對建議向“店”和“賓館”發出不同類別的牌照,有何意見?
- 建議再增加一個類別「民宿」,適用於以上所說偏遠的鄉村村屋。

問題 7. 對建 在《條例》加 入「推 定」條 文, 以協助牌照處檢控無牌旅館的 ,有 意見?
- 沒有意見。

問題 8. 對建議訂定條文,賦權牌照處人員申請法庭令狀,以進入懷疑無牌旅館視察,有何意見?
- 沒有意見。

問題 9. 你對建議提高無牌經營旅館的最高罰則,有何意見?
- 考慮到經營規模十分細小,建議在訂立「民宿」類別時,「最高罰則」應該採用配合經營規模的低數值。

問題 10. 你對建議凡有處所被第二次定罪,可被封閉六個月,有何意見?
- 考慮到經營規模十分細小,建議在訂立「民宿」類別時,罰則應該採用配合經營規模的低數值。